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五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五一
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及他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足稽,
經此教訓,當知警愓,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
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