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89年度斗簡字第57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五七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八0
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TONGMUANG行使偽造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拘役伍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偽造之 楊高頌 國民身分證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未曾在我國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足稽,經此教訓,當知警愓,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