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03號上訴人楊閥門產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因遷讓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5,733元(返還房屋部分為632,400元,給付金錢部分為1,113,333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僅得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
書記官魏淑美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