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3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308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黃怡騰 律師
楊克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1月1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8月1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1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林俊益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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