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2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993號
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1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
8月1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1月1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1月1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吳啟民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何子傑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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