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原告乙○
丙○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 律師被告甲○○男35
身分證統住雲林縣居台北縣新莊市○○路○○○巷○弄○○號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陳憲裕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