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870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287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70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21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71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15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