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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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9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2樓(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3所載,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所犯附表編號4、5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4、5所載,應執行拘役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5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其所犯附表編號1、3、4、5之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茲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3之犯罪聲請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之不應減刑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附表編號
4、5之犯罪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與編號4、5之犯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之規定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10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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