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原告甲○○
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原告等於95年10月17日當庭提起,本院不及審判,且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