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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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原告甲○○
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原告等於95年10月17日當庭提起,本院不及審判,且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