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6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5年度訴字第116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凃春生書記官唐淑嫻通譯涂文星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暨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曾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2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次)及傷害罪(不構成累犯)。又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民國92年5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詎仍不知悔改,復於上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於95年7月12日晚上9時許,在屏東縣○○鎮○○里○○路○○號住處,及於95年8月15日下午5時許○○○鎮○○里○○○道路旁,以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各1次。先後於95年7月14日下午3時、同年8月17日下午5時許,在屏東縣○○鎮○○路○○○號○○○鎮○○里○○路○○號前,為警查獲,並分別扣得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2、3所示之物。案經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請併辦。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等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刑事第三庭書記官唐淑嫻
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唐淑嫻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考│├──┼──────┼──┼───────────────┤│1│海洛因│1包│95年7月14日扣押,淨重0.05公克│││││,包裝重0.17公克。│├──┼──────┼──┼───────────────┤│2│海洛因│1包│95年8月17日扣押,淨重0.03公克│││││,包裝重0.17公克。│├──┼──────┼──┼───────────────┤│3│注射針筒│1支│95年8月17日扣押,沾黏海洛因無│││││法析離,整體視為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