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86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法定代理人丙○○
7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3年9月2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8月31日起至民國133年8月3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甲○○於民國93年9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元及650,000,並有利息之約定,其借款期限為十年,自民國93年9月2日起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超過6個月)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甲○○自民國96年9月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許惠清┌──────────────────────────────────────────────────────────────┐│附表:96年度拍字第48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 尺│││├──┼───┼────┼────┼────┼────────┼─┼──┼──┼──────┼─────────┼──────┤│001│嘉義市││短竹││912-71│建││59│53│50000分之97││└──┴───┴────┴────┴────┴────────┴─┴──┴──┴──────┴─────────┴──────┘┌──────────────────────────────────────────────────────────────┐│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48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七││││││││││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700│嘉義市○○路│嘉義市短│住家用鋼│62.4│││││││62│陽台│5.│平│全部│共用部││││193號7樓4│竹段912-│筋混凝土│7│││││││.4││87│方││分:短│││││71地號│造16層││││││││7│││公││竹段42│││││││││││││││││尺││0建號,│││││││││││││││││││面積:5│││││││││││││││││││98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0000│││││││││││││││││││分之94│││││││││││││││││││;短竹│││││││││││││││││││段664│││││││││││││││││││建號,│││││││││││││││││││面積:3│││││││││││││││││││584.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0000│││││││││││││││││││分之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