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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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13號上訴人即原告泰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7,011元,應徵裁判費47,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嘉賢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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