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2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巷67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緝字第696號),本院員 林簡易庭 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員簡字第632號),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玆查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