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5年度員簡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員簡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1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處拘役壹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臺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函發文字號「
彰水管督字第09400008565號」應更正為「彰水管督字第
0940008565號」;另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
第一項第五行所載「除拆未果」應更正為「拆除未果」外,
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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