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355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35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5年3月21日上午11時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記官 黃麗緞
  通 譯 鍾裕源
  庭務員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5,578元,及新台幣104,012
元其中自民國95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19.71%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
單資料查詢及消費帳單明細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
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其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至原告請求之
違約金部分,本院審酌原告曾多次以被告給付之信用卡款項
沖銷收取違約金(此有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查),
且本件信用卡利率已高達19.71%,足見原告再請求本件違約
金,顯然過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2條之規定,將原告違
約金之請求,酌減至被告已繳付之部分為已足,其餘本件請
求之違約金,應予駁回,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黃麗緞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黃麗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