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5年度羅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羅補字第20號
原   告 建榮造漆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樓之1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捌萬陸仟參佰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肆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顏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程 志 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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