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238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95年3月7日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94年8
月29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及按
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