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晟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晟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
需補繳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伍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