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61號
原   告  洪羅鳳蓮
      羅 張簡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昌賜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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