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504號
原 告 干城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喜濶
被 告 解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075號),惟被告已對支付
命令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因未據繳足
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7日以100年度中補字
第86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
0年5月19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