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三八號
原告長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新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