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二六號
原告宏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繼興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關於「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肆佰柒拾叁萬貳仟捌佰玖拾伍元」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拾叁萬陸仟肆佰壹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玖拾玖萬零陸佰捌拾元」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玖佰零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