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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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榮泉右列被告因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案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楊榮泉之年歲及出生年月日記載「三十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應更正為「四十六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此於刑事裁定自亦有其適用。
二、本件原裁定當事人欄記載被告楊榮泉之上揭年歲及出生年月日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送觀察、勒戒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蔡美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