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走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走私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三四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走私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三四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部分(走私及偽造文書),有時效是否完成之疑義,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吳冠霆法官吳秋宏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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