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0五號
原告乙○○
丙○○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官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