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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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受處分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事實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上訴本院駁回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莊崑山法官陳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美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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