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五七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JamesF右原告與被告台通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並未提出聲請支付命令當日美金牌告賣出匯率表,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該項資料,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再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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