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甲○○複代理人 汪鎮烽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集集鎮八張巷二十九號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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