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1號原告瑞展木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牧典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複代理人 王將叡 被告和庭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財 訴訟代理人 黃婕玲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28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應調查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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