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38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87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蕭智中
被   告  蔣傳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李易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