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實〉
被 告 武氏莊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速偵字第50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被告「 陳月貞 」,並事實及
理由欄二被告「 武式莊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武氏莊」。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因係誤
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上開說明,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