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莉玲
上列被告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235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莉玲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64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勝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