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東小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小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東小字第四十五號
原告甲○○
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各新台幣壹萬元及均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百零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公然侮辱原告,原告名譽受有損害,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之損害賠償;被告則否認之。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號判決書為證,應可信真實,被告空言否認,不足可採。本院衡量兩造之身分、地位及其他具體情狀,各原告請求之五萬元尚屬過高,應核減為每人一萬元,方屬公允。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B法官劉櫂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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