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一八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 律師
張文雪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林健彥~B3法官黃科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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