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5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三四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一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九二五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六五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