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峰
送達代收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台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97年度附民字第6號)。茲查刑事部分,被告已撤回上訴而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憲裕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