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權判決95年度除字第263號聲請人 辛明旭 即新竹市私立大碩文理短期補習班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故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七一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七一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鍾佩芳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附表:95年度除字第26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備││號││││(新臺幣)│號碼│考│├─┼──────┼──────┼───┼─────┼───┼─┤│1│晶园建設開發│中國國際商業│94年11│1,200,000│HY0064││││股份有限公司│銀行新竹分行│月1日│元│931││││ 鄭忠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