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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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8403號聲請人 陳寶錦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涼喜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聲請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101年3月16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101年3月25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劉文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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