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家訴字第31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雪霞
張育榳 張家馨 張吟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市政府地政局間因本院一00年度重家訴字第三一號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10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