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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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4號原告 戴荷生 被告 詹木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0年度中簡字第22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黃麗玲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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