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37號原告 伍正良 被告 張昌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郭德進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