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93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報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
  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0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