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93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報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
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0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