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
第四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甲○○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之時間,應更正為「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底起至九十年一月十二日前四日內之某日
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
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六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