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196號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小字第19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玖仟肆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
陸仟壹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