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95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9591號
原   告 潤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叁仟叁佰柒拾
  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
  柒佰捌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廖國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