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8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17,1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