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同年三月十四日止因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五年度中簡字第二二三五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七一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壹日,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條、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附件:
受刑人甲○○減刑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業務侵占罪│││├───────┼─────────────┼─────────────┼─────────────┤│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犯罪日期│95年2月21日至同年3月14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16712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中簡字第2235號││││├────┼─────────────┼─────────────┼─────────────┤││判決日期│95年12月29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中簡字第2235號││││├────┼─────────────┼─────────────┼─────────────┤││確定日期│99年1月29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役或罰金金額或│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褫奪公權期間│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