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各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案件,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如附表編號1之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動產擔保交易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九月││├───────┼─────────────┼─────────────┼─────────────┤│所犯法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犯罪日期│95年5月間某日│95年9月6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案號│案號│95年度偵緝字第2125號│95年度偵字第20932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中簡字第3127號│96年度上訴字第2677號│││├────┼─────────────┼─────────────┼─────────────┤││判決日期│95年11月8日│96年11月28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5年度中簡字第3127號│96年度上訴字第2677號│││├────┼─────────────┼─────────────┼─────────────┤││確定日期│95年12月4日│96年12月17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已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一月│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減為有期│││權期間或罰金額││徒刑九月││├───────┼─────────────┼─────────────┼─────────────┤│附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緝字第565│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942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