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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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855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建達 被告 李佩錚
呂宏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李佩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叁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被告李佩錚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呂宏偉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個人「消費性」貸款契約書第25條約定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李佩錚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李佩錚於民國103年9月22日邀同被告呂宏偉為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3年9月22日起至108年9月22日止,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季均利型指數利率加碼週年利率2.85%浮動計算(目前為週年利率3.48%),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李佩錚自105年4月22日起逾繳本息,尚欠本金105萬3,86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個人「消費性」貸款契約書第13條第1款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呂宏偉既為本債務之保證人,自應於原告對李佩錚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代負清償責任。為此, 爰依 消費借貸及一般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
(一)被告李佩錚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被告呂宏偉則以:伊任李佩錚之保證人係因李佩錚有許多不動產,簽立保證契約前曾相偕赴國稅局查看其財產清單,確認財產數額超過債務始同意為保證人,李佩錚亦曾承諾債務問題會自行處理,不會連累伊;開庭前曾聯繫李佩錚,李佩錚稱已還款予原告,過幾天會全數清償,經伊詢問原告,原告亦稱已無延遲款,現尚餘債務390餘萬元,另上開債務應先對李佩錚之財產強制執行等語為辯。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同法第739條、第740條及第745條亦分別有明定。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聯邦銀行個人「消費性」貸款契約書、原告存款牌告利率表、授信明細查詢單、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李佩錚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被告呂宏偉雖以李佩錚曾承諾債務問題會自行處理,不會連累伊;伊近日與李佩錚聯係,李佩錚稱已還款予原告並將全數清償,原告亦稱上開債務已無延遲款,現尚餘債務390餘萬元;上開債務應先對李佩錚之財產強制執行等語為辯,惟查,李佩錚未依約還款,呂宏偉既為一般保證人,揆諸前揭規定,本即於原告對李佩錚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始須由呂宏偉代負清償責任;又呂宏偉僅空言李佩錚已無延遲款、將全數清償上開債務,未舉證以實其說,其主張自無可採,況依契約書第13條第1款約定,李佩錚已因逾繳本息而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自得請求其全數清償,並於對李佩錚之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呂宏偉代負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及一般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楊雅清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