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762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法定代理人 游漢欽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平妹 即 張新峯 之繼承人、 張桂香 即張新峯之繼承人、 張新松 即張新峯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繼承人為連帶給付?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書記官樂嘉威